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区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工作,根据《清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清新府办[2007]33)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省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区级储备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储备油),是指区政府为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保障军需民用,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区本级食用植物油。储备油的品种包括花生油、调和油、毛豆油等。
第三条 储备油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定期储备轮换、费用定额补贴制度。
第四条 储备油计划、承储、轮换、动用、费用拨补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油的行政管理工作,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确定承储企业,拟定储备油的储备品种、总体布局、储备计划和动用计划,监督检查储存情况。
第六条 区级财政局负责安排储备油贷款利息、储备费等财政补助,并及时、足额拨付,监督检查有关财务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清新支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区级储备油计划规模、储备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区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受委托承储区级储备油,对区级储备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清新区支行根据储备油整体布局、市场调控、轮换和国家政策要求,下达、调整或取消储备油承储计划。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局和区财政局下达的承储计划规模存储储备油,按要求报送库存情况。如确实不能按时完成储备任务,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推迟或调整储备计划。
第十二条 储备油实行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挂牌,标明储备油的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台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轮换等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区有关食用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储存的储备油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报送储备月报表,在每年结束后15日内报送年度结算报表及报告。报送的报表和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五条 储备油每六个月轮换一次,轮换100%。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清新支行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备油规模和品种,共同委托承储企业安排轮换。轮换价差亏损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清新支行核定确认,通过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
第十六条 储备油的动用权属于区政府。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油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区或部分地区食用油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况。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接到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区级储备油。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油储备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包干。区财政局根据承储数量,按当年商定每吨补贴标准每季度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的贷款利息由区财政局通过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清新支行开设的专户按季度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备油库存量达必须等于或高于在承储计划规模的70%,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的计划执行、储存管理、轮换完成等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发现储备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如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有权撤销承储计划和承储资格确认决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每月出现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的储备油库存量如在每月任何时点曾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50%,或12个月内累计有3个月储备油库存量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70%,取消当月的储备费用补贴,撤销承储企业的承储计划。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清新区支行共同认定,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扣减储备费用补贴、撤销承储计划和承储资格确认决定等处理。
(一)虚报储备油数量;
(二)储存的储备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三)擅自变换储备油品种,变更储备油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储备油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拒不执行区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储备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储备油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储备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影响储备油计划实施,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细则建立和完善储备油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清新县县级储备食用植物油管理细则(试行)》予以废止。